合肥包河区夜场KTV招聘男模无任务日结-教育委員-+Q:-:4397301:-:底薪5000-10000以上,可日结/周结/月结,详情咨询了解:-:{2023年4月,無錫李某所在的公司組織了員工團建活動,李某在圍著篝火轉圈時滑倒致左肱骨大結節(jié)骨折。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,但被駁回,人社局認為:李某不屬于因工外出受傷。在之后的行政訴訟當中,當地法院認定,活動的主要內容與工作之間并無直接關聯(lián),不構成“視同工傷”。 勞動者在團建中受傷,到底能不能由工傷保險覆蓋?這個不大不小的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問題,引發(fā)了打工者的關注。勞動者的樸素認知就是,既然團建是單位組織的,是按單位指令參與的,事實上很多時候還是“不得請假”的,那么就應該“視同勞動”,當然應該享受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。不能因為“被迫營業(yè)”,在自己的休息日參加團建,還不能享受相關的工傷保險,搞得“兩頭吃虧”。 申言之,由于互聯(lián)網辦公的廣泛應用、工作模式的多樣化等原因,當下勞動者的勞動場所、上班時間的邊界越來越模糊。很多時候是單位主動要求或者事實上默許勞動者居家辦公,有的時候一個微信通知就能讓勞動者即時切換到了加班模式,咖啡館、地鐵車廂事實上成了“工作場所”。這里姑且不提“隱形加班”的工資補償問題,工傷保險的保護應予以充分考慮。 這就要求工傷保險制度能夠做必要的延伸,跟上工作環(huán)境、工作模式的發(fā)展要求,不能困守在一二十年前的教條里。對于認定工傷、“視同工傷”所要求的工作原因、工作場所、工作時間等要做出更靈活的解釋,不能刻舟求劍。 工傷認定是涉及多主體的博弈,勞動者用人單位以及社保部門的利益訴求并不相同。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部門來說,天然有“惜?!钡膬A向,傾向于從嚴掌握工傷認定條件。所以,近年來人民檢察院、人民法院通過多種司法監(jiān)督手段――包括判決、制定司法文件、公布典型糾正案例、制發(fā)行政檢察建議等――積極推動工傷保險的完善,努力為勞動者撐起一片晴空,推著工傷保險制度往前走。 2021年,最高檢發(fā)布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類行政檢察監(jiān)督典型案例中,就明確應當全面把握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立法精神,“對法律規(guī)定不明確的,應從有利于保護職工等弱勢群體的立場進行解釋和認定”。據此,檢察院糾正了一起勞動者工作時病發(fā)后經搶救超過48小時才被宣告死亡卻未予認定工傷的案件。 至于團建時受傷算不算“工作原因”,能不能被認定為工傷?從相關的判決來看,裁判規(guī)則還是相當復雜的,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側重點:有的法院認為,用人單位組織員工外出旅游、調研等團建活動是工作的合理延伸,應予工傷認定;有的法院傾向于認為,如果員工活動所包含娛樂性較強的活動項目,不具有強制性,則不予認定;有的法院認為,單位為提高職工業(yè)績制定激勵方案而選拔員工出游的,屬于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,應予以認定…… 以上這些看似“同案不同判”的判決,其實還是不同法院抓住了團建背后微妙的權利義務區(qū)別。本來,“團建”這個詞的內涵和外延也是挺復雜的,有的單位組織員工到其他地方去調研;有的可能就是吃吃喝喝;有的是強調“不得請假”,勞動者并非自愿參加;有的團建還是企業(yè)內部、行業(yè)之間的比賽、交流,表面上的“玩耍”背后還是“單位獲利最大”。所以,還是需要從活動的目的性、費用的承擔、活動安排的內容以及參與人員的組成等方面進行綜合認定,既不能將團建全部排除出工傷保險的范圍,又不能夠“照單全收”。 工傷,即“因工而傷”,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。團建算不算“因工”?勞動者是不是自愿的?團建過程中勞動者之間的交流、聯(lián)誼、比賽等,自己是最大的受益者,還是單位是最大受益者?……這些是認定團建是否構成工傷的重要因素。?}